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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霍元甲》在线播放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16:3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电影《霍元甲》在线播放侵犯著作权案日前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博广科技有限公司被判令停止侵权,并向拥有此电影网络传播权的安乐影片有限公司(香港)赔偿12万元。

  安乐公司诉称,安乐公司在中国内地对电影《霍元甲》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重庆网通、重庆博广未经安乐公司许可,即在其经营的阳光在线网站提供有偿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安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重庆网通和重庆博广分别是阳光在线网站的域名所有者和实际经营者。两家公司辩称,重庆博广曾与北京金互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北京金互动授权重庆博广对电影《霍元甲》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公司已尽到了审查义务,因此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播放《霍元甲》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发现,重庆博广与北京金互动签合同曾明确约定北京金互动需向重庆博广提供证明书及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书等文件,但重庆网通、重庆博广并不能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北京金互动取得了电影《霍元甲》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因此,法院认为,重庆网通、重庆博广的行为导致了安乐公司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表示上诉。

  (记者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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