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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铁路耗子”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01:06 大连晚报

  妻子扒车作案,丈夫负责转赃

  一对“铁路耗子”受罚

  ■通讯员 王一凡 本报记者 化冰

  本报讯 家住金州区的宋某、范某是一对夫妻。妻子范某伙同他人盗窃铁路物资,丈夫宋某负责转移赃物。1月25日,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转移赃物罪判处宋某管制1年,并处罚金7000元。

  宋某家住金州火车站附近,夫妇二人均无正当职业。范某为改善家中拮据的生活,便产生了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念头。她联系妇女张某等人于2006年8月至11月间,多次在金州火车站,从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聚丙烯树脂2000余公斤,价值2.5万余元。此外,范某还于2006年10月至11月间,单独在金州火车站内停留的列车上盗窃大豆、小麦、玉米等物品,价值525元。范某盗窃后让丈夫宋某开车拉赃。宋某曾因收购赃物被判刑,因此不想干,但禁不住妻子的软磨硬泡,于2006年8月~10月间多次开车为范某等人拉聚丙烯树脂、大豆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已构成转移赃物罪。鉴于二被告到案后能够主动退赔赃款且自愿认罪,所以法院依法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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