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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享市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08:2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徐亢美)长期在沪工作的外来人员在遇到交通事故后,可适用上海标准予以赔偿。昨天,本市静安区法院对一案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该案原告江某户籍在湖北,长期在沪工作。去年1月18日14时20分许,江某开助动车沿凤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被一辆沿成都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客车撞倒。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灯,应承担事故全责。江某经司法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是按上海标准赔偿,还是按外地标准赔偿,事故双方发生分歧。昨天,静安区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案作出的判决认为:对江某应参照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江某在获得上海市民待遇后,得到5.7万余元人民币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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