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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结果吃大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10:23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陆川讯 为了几十元钱小利,三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明知是赃物仍然帮忙销赃,结果触犯了刑律。近日,这三人被陆川县人民法院以犯销售赃物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1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谢志才今年27岁,陆川县清湖镇人。2006年10月的一天,他找到家住陆川县古城镇的阿亮(另案处理),询问能否帮忙弄一台发动机。阿亮满口答应。10天后,阿亮打电话告诉谢志才:他已弄来一台发动机,拉到古城桥头下面的加油站附近路段了,给500至600元就行了。市场上要2000元左右的发动机怎么卖这么便宜?谢志才不相信。阿亮见隐瞒不住,只好告诉实情:发动机是他和阿八偷来的,除了偷发动机外还有四个钢圈和轮胎等物品。虽然很想要一台发动机,但谢志才还是不敢买不来。阿亮说,既然你不要这台发动机,不如你帮忙把它卖掉,到时我们一起去撮一顿。谢志才同意了,随后和阿亮一起去拉发动机、钢圈和轮胎等物品。2006年11月8日中午,谢志才叫上同在一个镇上的李委明帮助销赃,李委明也答应了。下午,谢志才、李委明和阿亮将价值1940元的发动机运到清湖街一家收购店销赃,得款585元。之后,谢志才又叫李委明带上哥们李辉球帮忙,出卖钢圈和轮胎,李辉球也答应了。随后,李委明和阿亮将价值1080元的4个轮胎到古城街卖给戚某某,得款120元。谢志才、李委明、李辉球和阿亮又拉价值200元的4个钢圈到一家废旧收购店出卖,得款135元。之后,谢志才、李委明、李辉球和阿亮吃羊肉用去47元,阿亮给了谢志才50元、李委明30元、李辉球2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谢志才、李委明、李辉球的行为已构成了销售赃物罪,均系主犯。鉴于谢志才、李辉球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通过其亲属主动缴纳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判处谢志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处李辉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判处李委明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吕焕玉)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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