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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一年被窃电量超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11:00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员继英

  本报1日讯《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今天开始实施。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在省电力有限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号召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将《条例》规定落实到反窃电工作的各个环节,抓实抓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彦就《条例》制定的必要性、重要内容及意义等用电户关注的问题作了相关介绍。目前,我省电力领域内盗窃、浪费的现象相当严重。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挖空心思偷电,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引发了大量的停电、火灾以及人员触电等事故,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全省平均每年被窃电量接近年供电量的1.5%,仅2005年省电力有限公司系统被窃电量就高达2.07亿千瓦时,折合人民币1.03亿元。《条例》就是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制定出台的。

  《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反窃电工作过程中各个相关部门的职责,构筑了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反对偷盗电力资源的工作体制;细化了窃电行为的判定标准,明确了计算窃电数量的具体方法;规范了对窃电行为的检查和处理程序;规范了中断供电和恢复供电的程序;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立法以人为本的精神得到了充分体现,展示亲民亮点:用电计量装置的定期检验义务和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用电户对用电计量装置的标准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计量验定机构申请检定,如经检定发现误差超过规定允许的范围,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人依法中断供电时,不能影响其他用电户的正常用电。用电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上级单位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对供电企业恢复供电时间作出了有利于用电户特别是居民用户的规定;用电户对供电企业用电检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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