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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申请再鉴定降低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13:36 法制周报-e法网

  朱细金表示,汝城县公安局提出的受害人家属先垫付两万元,然后才能到上海的“高一级”鉴定机构申请再鉴定一说,实难服众。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朱细金说,由此看来何来“高一级”鉴定机构一说?

  而更多人关心的是,对于像朱细金这样无家可归、自身生活都难保的受害人家属来说,申请再鉴定的费用为何要这么高?这一门槛何时才能降低?

  ◎两点反思

  如何确保司法鉴定公正?

  

武汉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李光教授认为,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司法鉴定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高度垄断化。司法鉴定一旦走向垄断化,法庭上就只有一种声音。当事人没有办法委托一个独立的鉴定人,对发生争议的同一个行为作出鉴定结论。

  李光表示,到现在为止,我国没有形成一种控辩双方各自委托专家进行鉴定、法庭上进行交叉询问的制度,法庭上永远只有一面之词。而检察机关提供的鉴定专家,可能本来就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干部,“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不解决,司法鉴定的公信度永远不会高”。

  李光说,司法部的领导也认为“在所有司法鉴定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主观性最强,最易受到鉴定人主观方面的影响”,因此,司法部的领导也在考虑“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定位与调整”。所以,目前我国正在探索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合法、合理的鉴定形式和程序。

  他呼吁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实行评估制度,建立司法鉴定质量的检测监控评估制度,同时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进行评估。如果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问题过多,就可能被处罚或淘汰出局,以保证司法鉴定有一个正常健康的发展和运转秩序。

  被害人补偿何时有保障?

  杀死11人的邱兴华到死都没给受害者家庭一分钱的赔偿。此案中失去丈夫熊万成的尹行巧因此陷入绝境,她在给媒体的信里说,“我家唯一的顶梁柱倒了……绝望得不知怎么办”,“希望能通过政府帮助,挽回我这个身弱无助女人对生活的信心。 ”

  有关数据表明,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可能至少有上百万被害人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困境。

  像尹行巧、朱细金这样的受害者,已经不再只是个案。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曾宣布,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一份由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江西省检察院、中国犯罪学会部分学者共同商议的“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建议稿”,已在去年底草拟完成,准备在今年“两会”期间由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律师观点

  作虚假鉴定应负法律责任

  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边均福介绍,如果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应负法律责任。其中“故意作虚假鉴定”,是指故意出示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因技术上的原因而错误鉴定的,不属于“故意作虚假鉴定”。“承担法律责任”是指对于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伪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受贿罪等,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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