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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包场舞会上滑倒骨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15:00 新民晚报

  本报讯周先生在单位组织的包场舞会上不慎滑倒摔断腿,昨天,南汇区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舞厅经营者与舞会组织者分别赔偿原告周先生1万余元和7500余元。

  跳舞摔伤

  原告周先生系上海一家时装公司的员工。2006年3月8日晚,时逢“三八妇女节”,公司组织员工到上海一度假村包场跳舞。周先生在跳舞时,不慎滑倒受伤,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腿髌骨骨折。

  其间,周先生支付医疗费145.20元,公司也支付了相关医疗费。因有关赔偿费用未得到解决,同年9月,周先生诉至法院。

  三方说法

  在法庭上,周先生诉称,因舞厅地面有泥沙和水迹,从而导致自己跳舞中摔倒受伤,故要求公司及度假村赔偿损失。

  公司方辩称,周先生受伤后,公司已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现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度假村则辩称,舞厅内不存在泥沙和水,管理上也不存在任何问题,周先生摔伤的原因在于包括周先生在内的跳舞者的动作太狂,工作人员再三劝阻无效,故也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各有责任

  法院认为,经质证,舞厅地面确有泥沙和水迹,致使原告滑倒摔伤。被告度假村作为经营者,对此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时装公司作为组织者,也没有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协助义务,因此,两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然,原告摔伤与其自身不注意安全也存在关联性。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确认被告度假村、时装公司分别承担40%、25%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原告自负。

  (富心振张志军)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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