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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公务车撞伤人引发赔偿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15:0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袁玮通讯员陈艳吴磊)驾驶公务车撞伤人,造成的损害该怎么赔偿?前天下午,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件。

  林成(化名)是某区政府的一名驾驶员。2005年6月30日,原告陈女士(化名)在虹漕南路靠近钦州南路处,被林成所驾车辆从后面撞倒受伤。经徐汇公安分局认定,林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一事故造成陈女士的右膝创伤性关节炎,右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而且由于长期左腿受力过度,导致现在大腿疼痛不已。

  车祸后,陈女士花费了相当数额的医疗费,工作和生活上也有极大不便。由于双方在赔偿费用上存在分歧,陈女士将林成及其所在的政府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10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同时承担陈女士后续治疗费及误工费等费用。

  在庭审中,陈女士的律师提出原告的被抚养人即她的丈夫是个退役军人,曾经在当兵时受伤,是伤残人员,没有劳动能力。但是被告认为,陈女士未能出具相关服役证明,甚至连户口本上都注明其丈夫未服兵役。就此争议,原告律师提出,应对被抚养人作劳动能力鉴定。另外一个争议焦点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认为伤残鉴定结果为10级,按规定最低标准是5000元,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标准5万元。但是原告认为,虽是10级伤残,但是原告的病情较为特殊,是无法根治、需长期治疗的,对原告各个方面所造成的伤害都是长远的,并且在医治过程中,陈女士多次向被告追讨医疗费用,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用。原告认为,被告对医疗费用拖延,自己又没有足够的钱治疗,导致未能及时做相应诊治从而使病情恶化,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这一数额是必要的。

  在法庭上,有一个细节引起法官的关注。被告方称在事故发生时,司机林成要去接人,他是在履行职务。那么公务车撞伤行人又该如何赔偿?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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