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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将未检血液输入产妇体内致其染艾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23:51 安徽市场报

  市场报讯( 王雷 灵芝 雷强)在卫生院内进行剖腹产而大出血的产妇刘某,经医院输血抢救后终于母子平安,但不久其便被查出患上了丙肝。获得赔偿的4年后,她却发现一场更大的灾难在等着她及孩子,2005年9月刘某及其子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患上艾滋病。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却是当初输血时,医院将最重要的检测环节抛弃。

  2000年1月1日刘某在亳州市谯城区五马卫生院临产住院,因怀有双胞胎难产,五马卫生院为刘某进行剖腹取胎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因大出血,五马卫生院在抢救过程中,在未经抗-HIV检测的情况下,直接从卖血者身上抽出血液输入刘某体内。2001年刘某被查出患上丙肝,2001年6月,五马卫生院为此赔偿给刘某33000元。2005年9月,刘某及其子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患上艾滋病。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刘某与其子属于国家免费治疗的对象。为此,刘某将当初接生的谯城区五马卫生院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谯城区五马卫生院对其所采供的血液,在未经抗-HIV检测,也不能证明为符合国家

卫生部部颁质量标准的血液的情况下,即输入刘某体内,违反了国家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刘某之子出生于输血之后,刘某感染的
艾滋病
,可以传染给他,所以被告的过错与原告刘某母子二人感染艾滋病
病毒
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其应赔偿二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007年3月2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卫生院分别赔偿二原告刘某母子自2005年9月至2006年度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共计人民币17余万元;被告按“每年度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偿付二原告自2007年元月直至康复时止的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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