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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将未检血液输入产妇体内致其染艾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23:51 安徽市场报
市场报讯( 王雷 灵芝 雷强)在卫生院内进行剖腹产而大出血的产妇刘某,经医院输血抢救后终于母子平安,但不久其便被查出患上了丙肝。获得赔偿的4年后,她却发现一场更大的灾难在等着她及孩子,2005年9月刘某及其子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患上艾滋病。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却是当初输血时,医院将最重要的检测环节抛弃。 2000年1月1日刘某在亳州市谯城区五马卫生院临产住院,因怀有双胞胎难产,五马卫生院为刘某进行剖腹取胎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因大出血,五马卫生院在抢救过程中,在未经抗-HIV检测的情况下,直接从卖血者身上抽出血液输入刘某体内。2001年刘某被查出患上丙肝,2001年6月,五马卫生院为此赔偿给刘某33000元。2005年9月,刘某及其子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患上艾滋病。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刘某与其子属于国家免费治疗的对象。为此,刘某将当初接生的谯城区五马卫生院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谯城区五马卫生院对其所采供的血液,在未经抗-HIV检测,也不能证明为符合国家卫生部部颁质量标准的血液的情况下,即输入刘某体内,违反了国家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刘某之子出生于输血之后,刘某感染的艾滋病,可以传染给他,所以被告的过错与原告刘某母子二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其应赔偿二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007年3月2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卫生院分别赔偿二原告刘某母子自2005年9月至2006年度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共计人民币17余万元;被告按“每年度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偿付二原告自2007年元月直至康复时止的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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