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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下车摔伤目击者站出作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3日00:50 大连晚报

  老太下车摔伤目击者站出作证

  110出警记录也证实了此事,法院据此判决,该路公交车所在的公共汽车公司赔偿老太2万余元

  ■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 君子风

  本报讯 七旬老人刘女士乘坐公交车至兴工街下车时,一条腿还没有迈下车时,汽车就启动开走,刘女士摔倒在地,有市民报警,当地派出所巡警赶到现场。刘女士受伤住院进行治疗,又在案发地贴出寻找证人启事,有目击者自愿为刘女士作证。此事对簿公堂,被告某公共汽车公司否认原告摔伤的事实,法官根据110出警记录、目击者证人证言,判决原告胜诉。此案已于今年2月上旬发生法律效力。

  已70岁高龄的刘女士去年9月29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乘坐公交车行至兴工街站下车,一条腿迈下后门台阶,另一条腿还没迈下,车辆就启动开走了,刘女士当即摔倒在地受伤。有热心市民拨打110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至现场,同时有人拨打120,急救车赶到后将刘女士送到医院治疗。经过诊断,刘女士骨折,住院20天。

  事后,刘女士的家人于去年10月28日在兴工街车站贴出寻找知情人启事,经常在该站上下车的姜先生看到该启事后,与刘女士的家人取得联系,表示愿意作证。

  刘女士一纸诉状将该路公交车所在的公共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共汽车公司赔偿其受伤害的各项损失合计2.25万余元。被告公共汽车公司当庭表示,原告没有提供具体的车号,她是不是在乘坐该线路车时发生的伤害不能确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了当地派出所于刘女士摔倒后的出警记录,记录证明接到市民报警后,查报警时间是11时23分55秒,民警随即出警。是市民张先生在现场用手机报警,张先生当庭作证说,自己看到原告是最后一个从公交车上下车,一条腿还没有着地,车就开走了,原告当时摔倒在地。看到刘女士贴出的寻找知情人启事后自愿作证的市民姜先生出庭证明,自己当时从公交车上下车后听到“哎哟”一声,回头一看,一名老太太摔倒,有几个人去扶,车此时已开走。

  法院认为,被告提出原告摔倒的原因不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乘坐的是该线路公交车,事发后群众及时报警,报警人当庭陈述了目击事实,知情人也出庭作证,证明了原告乘坐该线路公交车并受到伤害的事实,法院采信两个证人的证言,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身体受到伤害是被告公司的公交车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不能因为记不清车号而免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日前,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共汽车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8万余元,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被告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没有上诉。

  记者于昨天采访了办案法官,法官说,此案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也反映我市市民的良好道德风尚。市民外出时如果遭遇意外时,应该有取证意识,可以通过拨打110报警,让目击者留下联系方式等方式进行取证,事后需要时,可以处于主动地位。此案值得市民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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