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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修房反惹上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3日08:42 扬子晚报

  

好心帮修房反惹上官司

  学雷锋做好事是一种美德,但现实社会中,有一些人却因为做好事惹上了官司,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纠纷。南京就有一名男子帮助朋友修葺租住房,发生意外从屋顶摔下来受伤,因为医药费等赔偿与朋友和房东对簿公堂;而记者了解到,这些案件多是意外造成的,因为双方难以协商只好诉诸法庭。本报记者做该报道的目的是,提醒人们在发扬互助友爱的精神、好心做好事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防范意识,将好事办好,以免惹上不必要的纠纷,当然,更不能因为发生官司就丢了学雷锋的精神。

  真实案例

  穿拖鞋帮人修房 受重伤对簿公堂

  来宁务工的龚英在栖霞区象坊村租了一间房子,可是房顶的石棉瓦已经破损了不少。每逢阴雨天,房子就“外面下大雨,里面下小雨”。为此,龚英没少找房东陈明夫妇要求维修。2006年6月17日,房主终于买来了石棉瓦,龚英也请来朋友廖奕帮忙。

  廖奕穿着一条短裤和拖鞋爬上房顶更换石棉瓦。谁想,原先的石棉瓦早已风化破烂,不堪重负。廖奕刚抬脚踏上去,就听咔嚓一声,石棉瓦断了。廖奕从房顶跌落下来,当场失去了知觉。

  龚英立刻把廖奕送到医院。廖奕在医院住了近一个月,前后做了两次大手术,花掉医药费3万余元(医疗保险支付掉2万余元),龚英垫付了近9000元。廖奕出院后,将龚英和房主一起告上法庭,索赔9万余元。龚英认为,自己是征得房东同意后才找来廖奕维修房屋的,房东应该负责。陈明夫妇却认为,廖奕并不是他们请来修房的,而廖奕上房前没有做好必要的保护措施,才会从房顶跌落摔伤。因此,事故责任应由廖奕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奕是在为陈明夫妇维修房屋时跌落摔伤的,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陈明夫妇承担。而廖奕是受龚英委托来修房的,所修房屋又为龚英租住,龚英应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廖奕在帮工过程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故可以依法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近日,法院判决陈明夫妇赔偿廖奕经济损失8900余元,龚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市民观点

  路上遇到求助者 多数市民不敢帮

  记者在街头随机调查了15名市民,发现其中大部分人对“助人”抱有警惕心理。只有3名市民肯定地认为,“发生这种不好的事情是偶然的,我们还是应当尽量地去帮人”。持肯定态度的市民认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大家都怕助人,以后就不会再有人在公交车上提醒你“有小偷”,家里漏水也不会有邻居给你打电话,没空接孩子也不会有朋友帮你。如果人人都抱有一份过分的警惕心,社会就会陷入可怕的境地。

  调查中,有8名市民认为“人心隔肚皮,还是少管一点闲事好”。他们一般从报纸、电视上了解到类似的事件,比如有人在路边热心救助一个被撞伤的人,竟被伤者家属诬赖成肇事者。这些市民认为,我有良心,别人未必有良心。与其做好事可能惹麻烦,还不如干脆不做。

  有4名市民接受调查时表示,对热心助人反惹官司的事要一分为二地看待。你今天帮人家,明天人家帮你,这个社会只有“互助”才有温暖,时尚的说法叫“资源共享”。不过,现在的人际关系比较复杂,帮人的时候还是要长个心眼,不要一脑门子热情。比如救一个受伤的人,一定要先拨打110备案,这样就不怕伤者家属赖着你了。比如帮人接孩子,先要征得孩子家长的同意,而且要说清楚“我是骑摩托车的”。

  律师提醒

  热心助人也要自我保护

  东恒律师事务所严利民律师认为,就目前一些因热心助人而引发的诉讼来看,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时,有可能会遇到两个问题:一是自身受到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这在《民法通则》里已经有了明确的保护规定,受益人不能以自己不知情而回避责任,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者可以通过法律要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一般为50%。

  第二种情况是见义勇为者看到别人需要帮助而施以援手,而受益人却将所受到的伤害反加到见义勇为者身上。这种情形虽然有,但还是很少见的。见义勇为更多的是一个道德范畴,如果一个社会缺少了见义勇为者,那么这个社会无疑是非常可悲的。法律应该倡导一种合理的社会道德规范。

  从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者也可以通过一些“自我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例如在看到发生事故时,可以采取先报警、后救人形式,这是容易做到的。这样,见义勇为者就是以第三者的证人身份来参与事故了。或者,在当时的环境里找一个人作为证人,共同施救。如果现场没有人,也无法报警,这几乎就别无选择了:要么施救并承担风险,要么对正在发生的事视而不见,规避风险。这就是一个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了。

  建邺法院民一庭法官认为,因为热心助人而见义勇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当事人不是侵权人,既不存在过失也不存在故意。其次,见义勇为者是看到受害人需要帮助,而伸出援助之手的人。如果这两点成立,见义勇为者可排除被列作被告的可能,法律不能支持“损害结果由见义勇为者承担”。

  专家点评

  执法应偏爱“好心人”

  “我们不可以用这些不良事件作为警示,进而要求大家以后不要做好事、帮人”。江苏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陈颐分析说,大多数人在正常状态下,是不可能预料到这些不良后果的。不能指望人人在做好事的时候,都能从容地“取证”或是考虑周全、预料所有的危险。“好心人”惹祸,绝非道德能够涉及的范围,也不是一开始就能避免的。法律应当考虑到道德的“盲区”,在法律条文上多给“好心人”一点支持。

  另一名社会学家分析说,“好心人”惹祸,其实是一种“成王败寇”的逻辑。如果帮忙成功,双方皆大欢喜,还会感激、客气一番。一旦发生了不良后果,就开始翻旧账,“应当预见”或是“不够谨慎”等评价接踵而至。所以,法律和道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有一定冲突的。但做好事惹官司的终究是少数,大家不能因为发生了一些官司就丢了学雷锋的精神。

  通讯员 安子 栖迈

  实习生 汪正文 徐培亮

  记者????周海燕 黄南

  策划????杨民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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