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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贪心竟“一房两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3日08:57 解放日报

  柳女士4年前买下房子后,因故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4年间房价飙升,卖主潘某反悔了,又将该房卖给林小姐。柳女士将潘某、林小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他们的买卖无效。

  然而,闵行区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柳女士的诉请。这是怎么回事呢?

  卖方不愿配合过户

  2002年6月6日,柳女士花8万元向潘某买下一套房屋。因当时潘某没有房产证,双方约定:潘某须协助柳女士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次月,柳女士付清房款后正式入住。

  潘某的房产证直到去年7月27日才办出。柳女士获知后,要求潘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遭到拒绝。为此,柳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潘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法院判决支持了她的诉请。

  柳女士没有想到,就在诉讼期间,潘某已悄悄将这套房屋转卖给林小姐,而且双方已办理了过户手续。柳女士遂于去年12月4日将潘某、林小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房两卖引发诉讼

  潘某辩称:他只是将房屋抵押给柳女士,双方并非房屋买卖关系,他与林小姐间的房屋买卖发生在法院判决前,应为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查明,去年9月18日,潘某以40万元的价格将涉讼房屋转让给林小姐,林小姐付清了全部房款,该房产权已于去年10月11日登记在她名下。

  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潘某和林小姐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法院向柳女士释明,建议她把诉讼请求变成“要求潘某赔偿经济损失”,但柳女士仍坚持原诉请。

  买方坚持原诉请被驳回

  法院认为,林小姐从房屋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登记上不能发现潘某已将房子卖给他人,因此林小姐是善意的。依据法律,她作为善意第三人与潘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予以保护。潘某明知涉讼房屋处于争议状态,却转让他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但柳女士不能证明两被告间存在恶意串通,故认定两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尽管法院已经阐明缘由,柳女士仍坚持原诉请,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但此案诉讼费由潘某承担。法院同时告知柳女士,若要求潘某赔偿经济损失,仍可另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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