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诉妻子侵占自家公司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4日01:00 大连晚报

  老公诉妻子侵占自家公司财产

  同为公司股东的这对夫妻正准备离婚;由于此前他们没有对家庭财产进行明确分割,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化冰

  本报讯 居住在我市的陈某和施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1996年,陈某开了一家公司,2000年,由于一个股东的离开,妻子施某在丈夫的支持下成了公司的股东,本来这种夫妻关系是令人羡慕的,但是在公司越做越大的情况下,两人为一些事情闹翻了,双方都提出要离婚。不久,妻子私自从公司账户转走了45万元,丈夫陈某得知后,认为妻子是侵占和转移公司的财产,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施某则认为,自己拿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这对夫妻事先没有注明和分割各自的财产,所谓两个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因此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家公司实质上不具备法人资格,陈某以公司名义起诉施某是错误的,驳回了陈某的诉讼。

  账面:公司的钱被妻子划走

  2006年3月,陈某像往常一样到银行查看公司的账目,眼前的对账单让他吃了一惊。公司账面上有45万元资金被转出,作为总经理的他事先对此根本不知情。经查询,这笔款大部分落到了转款人的个人名下。事情十分突然,私自转走这笔钱的不是别人,而是他公司的另一位股东——妻子施某。此前,两人已经开始商量离婚事宜。陈某多次找到施某,要求她立即把45万元再转回来,遭到施某断然拒绝。

  隐情:妻子也是公司股东

  陈某的公司成立于1996年,当时有两名股东出资,陈某是其中之一,另一名股东于2000年提出离开公司。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工商部门告诉陈某,如果公司想保持原来的形式,就必须再增补一名以上的股东。出于对公司发展稳定的考虑,陈某想到了自己的妻子施某,征得施某同意后,陈某将施某增加为股东。这样,公司形式上仍是合法的有限公司。

  公司的规模越做越大,陈某夫妇的关系却越来越紧张,两个人谈到了离婚。陈某表示,如果离婚,妻子只能分到公司5%的股份。施某说,在此之前,她从来没有想过自己在公司的股份占有比例问题,5%这个数字让她大吃一惊,她认为这是极不合理的。

  当初公司注册变更的时候,事情从头到尾都是陈某一个人办理,股权的事施某更是没有放在心上,直到双方要离婚,她才认认真真地翻看了公司章程,她发现,原来他们两人的股份比例为93.2%和6.8%。

  一审:公司没有法人资格

  施某将钱转出后离开了公司。陈某一次次找施某,要求她把钱转回来,遭到施某坚决反对。夫妻之间的纠纷殃及到公司,公司一度停止正常的经营活动。

  陈某以公司的名义将施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妻子把这笔款项再转回公司。这对生活中的夫妻,分别以公司法人代表和公司股东的身份法庭相见。开庭之前,双方都显得志在必得。 施某聘请了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的王伟律师作为代理应诉。陈某认为,施某将那笔钱返还公司是理所当然的事,只要财产在施某个人的占有和控制下,施某的行为就是“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

  王伟律师则认为,这笔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施某完全有权处理这部分财产。他强调,直到起诉前,陈某和施某从来没有对家庭财产进行明确分割,他们购买股份以及增加注册资金时用的都是夫妻共有财产。王伟律师认为,《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要有两名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当初公司注册变更的时候,资金来源是没有经过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应该说,这笔资金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更重要的是,该公司出资的主体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个,也就是他们夫妻俩相当于一个主体,这违反了《公司法》中出资股东必须在两人以上的规定,这家公司的成立是不合法的,陈某因此不能以公司作为原告要求施某返还这笔钱了,因为这是他们夫妻内部的事情。

  法院经过审理,近期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实质上不具备法人资格,驳回原告陈某以公司名义对施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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