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交管部门无权强制调解损害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5日01:30 北京娱乐信报

  上周信报交通热线共接到读者咨询电话11个,其中陈先生来电话咨询:1月份,他的妻子骑自行车与一辆机动车相撞,造成陈先生的妻子身体多处骨折。交通队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司机支付了3000元医疗费,后来就再也不露面。目前已经拖欠10000元医疗费,医院已经多次催要。陈先生多次给肇事司机打手机,肇事司机不再接电话。陈先生又多次找交通队,办案的交警说,我们也多次电话通知他到医院去交费,他就是不去,我们也没办法。陈先生对交通队的做法不满,向本报交通事故热线咨询,问,“交通队是否应该采取扣车等强制措施,强制司机支付医疗费。”

  律师观点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解答说,对于民事赔偿问题,交通队无权强制调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一规定表明,交通队无权对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强制调解,只有在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交通队才可以对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陈先生要求交通队采取扣车等强制措施,强制司机支付医疗费,于法无据。

  信报记者 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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