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虽无效工钱仍拿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5日05:34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 (记者高云君) 日前,陈从新状告四川省天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处天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陈从新支付所欠的工程款22374.80元及利息。

  原告2006年3月带领23名工人在被告施工的成都一拆迁房一期项目工地参与施工。双方有口头协议。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口头协议,因自身不具有相应资质,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被告在竣工后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及补充工程量的便条,对工程价款作了约定,确认了工程款的金额。天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应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从新支付工程款22374.8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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