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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虽被注销 债权依然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5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宋宁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公司被注销后,原有债务是否该还股呢?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浙大网新图灵信息技术公司(简称浙大网新公司),支付被注销的嘉慈工贸公司原股东孙先生、王先生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及利息。

  孙先生、王先生是嘉慈公司的股东,快递服务是该公司的经营业务之一。因嘉慈公司与浙大网新公司存在快递服务业务关系,在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间,共拖欠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未付。

  双方于2005年4月10日经对账后,浙大网新公司储运部人员写了欠款对账单给嘉慈公司,确认了上述欠款,签字后并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2005年6月,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浙大网新”嘉慈公司被注销,双方对这笔欠款产生了争议。

  2006年11月,孙先生、王先生以嘉慈公司原股东身份状告浙大网新公司拖欠快递服务费,称公司虽然注销,但公司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仍应由公司股东承担。浙大网新公司辩称,双方公司自2004年8月后就不存在业务往来,双方不存在未了结的债务。对于账单上的盖章,该公司辩称是下属储运部人员所为,加盖的只是公司收货章,不能代表企业。

  法院认为,浙大网新公司储运部人员在欠款对账单上签字,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表明浙大网新公司对欠款数额确认无疑。浙大网新公司的员工行为,是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职务行为,公司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注销的嘉慈公司原股东孙先生、王先生有权行使该笔债权。由此判决浙大网新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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