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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出现工伤仍享受保险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02:46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宁3月5日讯打工者孙某春节后在市区某机械厂找到一份电焊工作,上班期间不慎被铁块砸伤脚踝,但所在单位以孙某在单位只工作了几天,并且还在试用期内为由,只为孙某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济宁市劳动部门明确表示,职工在试用期间出现工伤,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有一技之长的孙某春节过后来到济宁,凭借自己的手艺在济宁开发区某机械厂找到了一份电焊工作。刚刚上班还没有一个星期,孙某就不慎在工作中被铁块砸伤脚踝。随后,孙某马上到医院就诊并向厂里领导说明事故情况,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但是企业以孙某不是厂里正式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生事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为由,只同意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4日上午,孙某就工伤事故向济宁市工伤保险、监察等部门进行咨询。劳动部门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要与求职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求职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而根据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合同期内。因此,无论孙某是否是单位的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签没签订,孙某都可以依照《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在济宁市劳动部门的协调下,孙某已经得到了机械厂给予的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了1000多元的医疗费用。


记 者 王海龙  通讯员 刘圣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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