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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民热议"银行歇业" 监管部门:属于自主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08:0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柳州6家商业银行在城区每月歇业1天的制度首次施行后,不少市民通过今报热线反映意见,对银行歇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记者为此查找了有关法规,并从银行监管部门获得一些说法。

  柳州银监分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目前柳州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具备有独立自主的经营管理权,对于银行歇业1天的行为,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81条解释,由于连续停止营业时间没有达到3天,因此可以认定歇业行为属于企业自身做主行为,不必经银监会批准就可实行,只需向银监会备案即可。

  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表示,人民银行主要在宏观调控系统中起作用,行使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等职能,对商业银行行业内的联合歇业行为没有干涉的权利。对此,人民银行方面不愿作出过多评价。

  不过记者注意到,《商业银行法》第49条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目前柳州各银行联合自发歇业行为,是否“方便客户”仍有待推敲。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郭女士在今报热线提出一个疑问:如果定期存折恰巧在歇业那一天到期,非得等到次日去取,那拖延一天的利息怎么算?按银行原本的惯例,这一天是按活期计算利息的,这对储户显然不合理。一个人一天的存款利息可能不多,“但整个城市就有数可算了”。

  《商业银行法》另外还规定:“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如果碰到较真的储户,仅仅因为歇业1天无法取款或造成意外损失,那么很容易引发纠纷甚至官司。

  “单方面决定歇业一事,让人觉得很突然,至少应该经过听证。”一些市民反映了自己的看法。市民覃先生认为银行歇业不能接受,如果公交车、公安、商场、水电气也歇业一天怎么办?这不仅仅是存款取款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持卡人和无卡人的影响问题,而是涉及到服务是否真正便民的问题。

  柳州市的陆先生来电反映,6家银行联合“闪电式”歇业,基本上没有给市民准备和慢慢接受的余地,银行这种单方面的行为,可能与柳州市银行业缺少竞争有关。还有一女士也对此观点表示认同,她说,在其他大城市中,居民可供选择的银行单位更多,金融业相互竞争激烈,不仅周末不歇业,一些银行还已实现同城跨行取款免收手续费、办理储蓄卡年费等十分便利的服务,可在柳州目前还难以享受到这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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