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广州市近期将实施新政策:事业单位也要参加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09:37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周继坚)多年来一直困扰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问题,目前已经得到解决。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广州市《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悉,该通知中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将在近期全面启动。

  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据介绍,本次出台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除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有关工伤政策和规定外,其余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已参加或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统一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收取,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规定解决了这部分职工的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标准等问题,更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工伤权益。据透露,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却又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到所属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参保后待遇享受有新规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本通知规定应该参加工伤保险,但如尚未参加养老保险,其工作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在享受伤残津贴方面将按两类途径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退出工作岗位,且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计发伤残津贴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个人,还可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事业单位退休有关手续,如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待遇高于伤残津贴的,其差额部分按原经费渠道予以发放。

  2.发生工伤后退出工作岗位,但与原单位保留工作关系的个人,享受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参照上面款项规定处理。如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而依照本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保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则由该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工作人员支付费用。

  (晓健/编制)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