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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象拔蚌 偷逃关税15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14:30 新民晚报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打击走私的力度。但是,在巨大非法利益的诱惑下,走私犯罪仍屡见不鲜。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低报价格走私象拔蚌等海鲜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陈克为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90万元。两名从犯朱伟忠、孟曙达也受到了刑事处罚。

  偷逃关税

  今年45岁的陈克为,是上海一家经贸公司的总经理。朱伟忠则专门做水产生意。

  2002年初,朱伟忠找到陈克为,提出是否可以联系海外公司进口高价海鲜,开条“生财之道”。于是,陈克为与加拿大海洋公司谈妥了进口象拔蚌、珍宝蟹的生意。在进口上述海鲜产品的过程中,陈克为让无业人员孟曙达负责进口报关手续。

  孟曙达到海关打听到同类海鲜的最低报关价格后,陈克为便要求加拿大海洋公司制作两套发票,一套为正本发票,另一套为根据最低价格制作的虚假发票专门用于报关。孟曙达负责经办报关手续,朱伟忠负责结算清关费用、对外付汇。海鲜产品进口后,由朱伟忠负责销售,销售所得钱款结算给陈克为。

  查获发票

  从2002年1月至2005年8月,陈克为、朱伟忠采用上述方式进口象拔蚌、珍宝蟹等海鲜产品205票。经核定,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6万余元,其中孟曙达负责报关的为199票。

  2005年5月,在对水产行业走私犯罪的专项打击中,海关查获了陈克为等进口海鲜的部分真实发票,破获此案。

  同年10月20日,朱伟忠在接受传讯时主动供述了全部走私犯罪事实,并向侦查机关提供真实发票等;2006年2月22日,孟曙达到侦查机关投案。

  依法惩处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克为、朱伟忠、孟曙达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海鲜产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陈克为是主犯,朱伟忠、孟曙达是从犯。由于侦查机关在案发后扣押、冻结了陈克为人民币200余万元,偷逃的应缴税款可得到弥补,法院决定对陈克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朱伟忠、孟曙达是从犯,又具有自首情节,对该两人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陈克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90万元;朱伟忠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孟曙达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走私犯罪的所有违法所得均予以收缴。

  通讯员胡瑜本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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