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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签署千万元补偿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富心振钱伟兰记者鲁雁南)因与他人公司签署千万元“补偿备忘录”而被原“东家”开除,外企高管徐先生不服诉至法院。南汇区法院日前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徐先生要求一家外资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遭开除

  2005年12月8日,年薪40万元的徐先生以该外资公司“亚太一区经理”身份与常州一公司签署了一份若产品质量发生问题将给对方公司补偿1000多万元的“谅解备忘录”,并提出了具体补偿方案。

  去年1月20日,该外资公司以徐先生无权签署谅解备忘录,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和公司制度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徐先生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对徐先生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上法庭

  徐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法庭上,徐先生认为,签署备忘录的行为属于其日常工作,未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而公司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开除自己的决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公司则辩称,徐先生擅自越权签署备忘录,补偿价值达1000多万元,其行为给公司形象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对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风险。公司基于徐先生的严重违纪事实,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徐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妥,故请求驳回徐先生所有的诉讼请求。

  不支持

  法院认为,徐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理应知道在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才能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以维护就业单位的权益。现徐先生擅自越权签署标的高达1000多万元的“谅解备忘录”,已给公司带来了赔偿风险和声誉影响。其过错行为,实际上已经符合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公司作出与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徐先生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之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徐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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