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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中毒死亡 死者是否正确使用热水器成担责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06:1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王克础

  一男子入住上林县一家招待所不幸死亡,其家属向该招待所的承包人及发包人索赔30万余元。上林县法院一审判决死者自己承担80%的责任,而招待所只承担20%的责任。3月6日,此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庭上争议的焦点是“死者是否正确使用热水器”。

  起诉

  家属索赔30万多

  死者刘乃磊是江苏省赣榆县人,生前是上海彩新电器厂技术员。2005年11月,刘乃磊受厂里的指派,来到上林县做售后服务工作。当年的11月25日晚上,他到达上林县后入住在上林县金都招待所4028号房。

  金都招待所的承包人是谭某,发包人是上林县某单位。刘入住该招待所后,服务员发现他从入住当晚到第二天晚上7时均不出入房门,敲门无人应答,却听见房内传来电视的声响,服务员发现情况不对,当即撞门而入,只见刘躺在床上一动不动。服务员随即打“120”救护电话,当医务人员赶到时,发现19岁的刘已经死亡。

  事后,上林县警方赶到现场调查发现,卫生间墙外的燃气热水器的火焰已灭,但卫生间里的热水器淋浴喷头还在喷水,房间内有一股浓浓的煤气味……经调查取证,警方认定刘乃磊因意外吸入过量煤气(一氧化碳)导致中毒死亡,排除他杀等原因。

  死者家属认为,招待所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客房内热水器排放的一氧化碳导致刘乃磊中毒身亡。为此,刘乃磊的父母向上林县法院起诉,要求招待所承包人谭某及发包人上林县某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一审

  死者承担八成责任

  上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乃磊入住招待所使用热水器后,因没有关闭热水器的进水阀门,致使热水器长时间燃烧,造成煤气燃烧时耗尽了室内大量的空气,使热水器排出的大量烟气无法排出室外,使室内的一氧化碳过量,这才导致他中毒死亡。也就是说,刘没有正确使用热水器,因此他本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即应负80%的责任。

  承包人谭某将热水器安装在客房室内的浴室外,没有完全按热水器安装标准安装,也没有在热水器旁边张贴明显的警示标志,没有完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刘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即应负20%的责任。上林县某单位对发包出去的招待所不尽管理上的监督义务,且与谭某经营上有经济利益关系,因此,该单位对谭某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死者父母因刘乃磊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为11万多元。2006年10月份,上林县法院据此判决谭某赔偿死者家属两万多元(11万多元的20%),上林某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

  焦点

  是否属热水器使用不当?

  死者父母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3月6日,此案在南宁市中院进行二审。

  法庭上,死者父亲认为,事故发生后,招待所的服务员、医院人员在警方到达之前先到现场,这就说明警方看到的完全可能不是原始现场。警方到来后,看到卫生间里的热水器淋浴喷头还在喷水是事实,但并不能说明是死者一直开着的,更不能认定是死者不正当使用热水器引起这起事故的。也就是说,警方的“现场勘查记录情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谭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警方的“现场勘查记录情况”,及死者“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都证明了刘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且与其不正当使用热水器和排风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燃气热水器正常燃烧不熄火、不泄漏。刘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果,正是因为刘在洗澡后不关水阀使热水器长时间持续燃烧,同时不开排风扇致使室内空气流通不畅,室内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引起的。因此承包人对此事故没有责任。

  死者父母的代理律师当即反驳说,警方的“现场勘查记录情况”说到,案发现场充满煤气味,这就说明这“煤气”是从热水器里泄漏出来的,也正是说,是煤气泄漏造成这起事故的。再有,每一位顾客在用热水器洗澡时,都只是按常规打开水阀用淋浴喷头洗澡,这就是正当的操作方法。谁又会想到别的方法呢?因此,对方说是死者“使用热水器不当”的说法,只是一种猜测,是没有依据的。因此,谭某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上林某单位认为,他们将招待所发包给谭某,双方应按合同办事,他们发包的一切设备均正常,他们不应承担责任。对于事故的原因,他们认同承包方的意见。

  最后,法庭组织调解。死者父亲说,他们可以退一步,不坚持当初的赔偿数额,可以降到20万元。谭某的代理律师则说,他们最多只能出3万元。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法庭调解不成,宣布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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