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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变内贼单位怒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07:36 扬子晚报

  本报讯 一职工私自盗窃单位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虽只卖得11元钱,却导致单位“延期交货”造成严重损失。近日,受损单位将该名职工告到江宁区法院,要求职工赔偿4.5万元经济损失。据悉,因职工违规而遭索赔的案件,今年尚属首起。

  原告江宁区一电子公司诉称,被告女职工王某是单位的老员工了,不料去年10月工作期间,王某违反公司规定,私自盗窃公司的原材料,致使公司未能按时完成与句容一电子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导致延期交货,被合作公司扣除了合同款4.5万元,因而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全额赔偿损失。

  经法院立案审查,2006年9月28日,原告公司确与句容一家电子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合同中,两公司对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有明确规定。当年10月28日,被告王某根据其在车间工作的“优势”,私自窃得所在公司的两圈铜线,但事后仅卖得赃款11元钱,被单位发现后,由公安机关给予其警告处罚。同年11月底,句容公司向原告公司发出“索赔通知”,提出江宁公司未按定单期限交货,扣除加工费4.5万元。原告公司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因超过法定期限,故诉至法院,要求损失由盗窃职工个人承担。

  法院审查认为,劳动者因违反单位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起诉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已依法对此案正式立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江 研 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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