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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受雇拆墙伤了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07:37 扬子晚报

  

装修工受雇拆墙伤了眼

  本报讯 一男子受人雇佣,为他人新房装修时不慎眼部受伤,最终导致失明。为了讨回治疗眼伤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近日,该男子将雇佣他的“黑包工”、装修房房主一并告上秦淮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费共计1万余元。

  前不久,30岁出头的赵某一只眼睛上包着纱布,亲自将诉状递到法院立案庭。赵某在诉状中称,他原是南京建邺区一个叫石家庄队的装修工,去年4月26日受包工头顾某雇佣,来到来凤小区的周某家进行装修工作,当天他就开始拆除阳台墙体,没想到拆墙刚进展了一半,受到机器强烈震动的墙体突然“砰”的一声响,体内弹出两根承重钢筋,不偏不倚击中他的左眼。事故发生时,因房主不在现场,满脸是血的赵某在工友陪同下来到南京第一医院住院治疗,5月初经该院医生确诊,赵某左眼已完全失明。

  赵某治疗期间共花去3750元治疗费,全由自行垫付,由于眼睛受伤,他不得不放下手中所有的活专心治疗,没想到最后还是落得失明的悲惨结果。赵某忿忿联系上雇主顾某及装修房屋的房主,要求两方补偿其因装修施工造成的各项损失,结果未达成赔偿协议。未得一分钱赔偿的赵某越想越伤心,遂将两“雇主”一起告上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法庭第一次开庭中,赵某还指出,雇佣他去装修的包工头实际上无相关劳务资质,因此在雇佣合同关系中,不管是最终雇佣方即该装修房的所有者,还是“黑包工”,两被告均与原告建立了雇佣关系,理应赔偿其损失。

  两被告却针对“三角雇佣关系”一致提出,他们两方均不是赵某所称的“雇佣方”。事实上,房主周某确实委托过顾某,帮忙找人为其住宅拆除阳台墙体,但顾某并未直接找赵某从事该项工作,而是找到另一案外人阿华,承揽拆除阳台墙体的工作,随后阿华才雇佣了包括原告赵某在内的数名工人来拆墙。由于第一、第二被告均未直接找原告承揽拆墙工作,就不存在雇佣关系,两被告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

  至于赵某提出顾某本人在承揽他人装修时缺乏“相关劳务资质”的说法,两被告也认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不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据主审法官介绍,近来法院受理的家庭装修纠纷越来越多,类似因雇佣关系不明了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更是难以断案,一来受害方确实因受雇期间出现人身损害,且他们大多是外来民工,得不到赔偿款更加可怜,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从雇佣法律关系上看,受害方往往在受雇时缺乏合法的雇佣或劳务合同,诉讼证据不足,法庭也难以取证。目前,此案将等待原告进一步提交证据,法院将择日判决。

  (秦 民 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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