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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保质期”欠条也会失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07:53 台海网

  台海网3月7日讯(记者 张清 通讯员 文弈 芳芳) “欠债还钱”在民间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只要欠条在手,债主可以随时要钱。但法官提醒市民,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权利得不到保护。家住集美的林某向吴某买猪肉赊账,写下欠条一张。然而吴某以为有欠条在身很是放心,4年迟迟不向林某追款,只好吞下欠钱无法讨的“哑巴亏”。近日,法院驳回吴某诉讼请求。

  2000年期间,林某陆续向原告吴某购买冷冻猪蹄、猪排骨等货物,经双方结算后,林某于2002年3月25日写下欠原告货款17615元欠条一份。

  吴某称,他在2000年陆续卖给林某几批猪肉,由于林某当时无钱支付货款,便于2002年3月25日写了一张欠17615元货款的欠条给吴某,后虽经其多次催讨,林某却一再推托不肯还款。吴某说,欠条上虽然没有写明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他可以随时要求林某返还,林某应及时返还欠款。但林某不同意吴某的说法,他表示该笔货款其早已与吴某了结,根本不欠吴某任何钱,且即使有欠货款,这笔款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官表示,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买卖双方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当时林某在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吴某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对此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之后吴某一直没找林某要钱,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吴某收到欠条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早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吴某虽一再称其自2003年起就一直有向林某追债,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据此,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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