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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倒塌“活埋”挖掘机司机 毁容截肢只垫付医药费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09:59 云南日报

  拆迁中墙体倒塌,开挖掘机的小伙被连人带车一起“活埋”,经过抢救,虽然保住了生命却落下了残疾。小伙将3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0万元。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受伤小伙朱某,今年20岁。事故后,他面容遭毁损、盆骨粉碎性骨折,被压瘪的小腿被迫截肢。朱母伤心地说:“儿子受到的伤害是用多少钱都无法补偿的,他现在的伤残鉴定结论是6级,以后能不能生育还成问题。”她说,事发后拆迁公司垫付了约16万元钱的医药费,可这点钱不足以支付朱某全部的医药费。于是,他们将西山区南二环路道路工程征地拆迁指挥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永昌街道办事处和昆明康华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3家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赔偿各种损失60万元。

  庭审时,朱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朱某受雇于昆明康华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该工程的承包方),发生工伤事故,该公司(第三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二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永昌街道办事处作为拆除工程的发包方,应对工地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第一被告西山区南二环路道路工程征地拆迁指挥部,整体负责组织西山区二环路沿线的拆迁工程,同样该对施工的安全负责。

  法庭上,第一、第二被告均认为,他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他们不是工程的拆迁方,也不是朱某的雇主,更不是导致他受害的侵害人。第三被告的代理人则认为,他们雇用的是挖掘机的机主,而不是朱某。出了事故,朱某应该去找挖掘机的机主承担责任。

  朱某的代理人认为,挖掘机是朱某的家里人和亲戚出资购买的,不论挖掘机的机主是谁,朱某是拆迁方的雇用方,拆迁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将择日作出判决。柏立诚 刘玲(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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