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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龄童偷吃1元食品受罚3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13:10 江南都市报

  鹰潭万嘉旺超市“让家长花钱买教训”的做法受质疑

  本报鹰潭讯记者刘祚保报道:一名3岁女童在与母亲逛鹰潭“万嘉旺”超市时“偷吃”1元食品,结果被超市人员要 求罚款300元。一番讨价还价之后,急于赶火车的家长无奈之下,掏了20元给超市才得以脱身。昨日,鹰潭市工商局和月 湖公安分局有关人员均表示,“万嘉旺”超市无权处罚消费者。

  据江女士介绍,3日中午,她和妹妹带3岁女儿到鹰潭市胜利东路杏园菜场旁的“万嘉旺”超市购物。购物过程中, 女儿拆开一包标价1元钱的食品吃,江女士结账时却忘记把这包食品算在其中,结果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带到地下室一办 公室。

  工作人员对江女士说,江的女儿偷吃了食品,有录像为证,要对江女士罚款300元。双方为罚款发生争执。

  考虑要乘当日下午2时40分的火车离开鹰潭,江女士把哥哥叫到现场帮忙处理。结果,经讨价还价,江女士的妹妹 掏了20元钱,工作人员才让这一家子离开超市。其间,超市未向江女士开具任何凭据。

  昨日上午,在鹰潭“万嘉旺”超市店长办公室,超市防损部领班刘先生证实3日确实发生此纠纷,原因在于食品是3 岁女孩被家长抱在手里时吃掉的,家长有占小便宜的主观故意;同时,女孩的家长也已承认错误,因此超市要求她们“花钱买 教训”。至于最后江女士交了20元钱,完全是超市索赔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如果江女士不同意,当时可以报警或向其他部门 投诉。既然已经赔偿,说明江女士是同意的。

  鹰潭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何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规角度而言,只有行政机关才有处罚权,经营者 无权处罚消费者。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治安科负责人邓先生告诉记者,“万嘉旺”超市处罚消费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遇到类似 盗窃行为,超市不能擅自处罚消费者,而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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