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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与人同居 儿子拒绝赡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13:10 江南都市报

  吉水一男子被判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

  本报吉水讯郭应根、傅正辉、记者王文报道:昨日,吉水县法院对一起赡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因对母 亲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心怀不满,从而拒绝赡养,被告胡某被判从今年4月开始,每月给付母亲马某赡养费人民币150元,并 负担马某此后医疗费的一半。

  原吉水县水田乡马某与丈夫婚后生育两子。丈夫去世后,2005年,马某与一村民同居引起长子胡某的不满,认为 母亲有伤风俗,因此与母亲矛盾加深,拒绝继续履行给付母亲赡养费的义务。

  近年来,马某患有角膜炎、妇科病、胆囊息肉等多种疾病,劳动能力下降,加上必需的治疗费用,导致生活十分艰难 。两个儿子中,只有在外打工的次子每年给付马某部分医疗费用,胡某则分文不出。今年1月,马某将长子胡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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