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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伤躺路中央被出租车当场碾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14:49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 杨野 文创) 李某与三人发生纠纷被刺伤后,躺在路上,又被随后经过此地的出租车碾压致死。日前,北碚法院判决,刺伤李某的三人对这起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由出租车承租人赔偿23万余元,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出租车碾压致死 2006年2月6日晚,男子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二轮摩托车上的三人发生纠纷,李某当场被刺伤,横躺在公路右边车行道中间。此时,正好一辆出租车经过此地,由于出租车驾驶员对道路的路面情况观察不够,碾压李某,致李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刺伤李某的三人均逃离现场,至今仍未归案。 该出租车系一客运公司所有,客运公司将该车租给了高某经营。去年2月3日,高某又与钟某签订租车协议,约定将该车租给钟某驾驶,钟某每天向高某交租车费310元。 承租人赔偿2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被刺伤并不是致命伤。而钟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致使该出租车两前轮碾压李某,直接导致李某死亡,钟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刺伤李某的三人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身体健康权,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但其刺伤行为与李某被汽车碾压致死的交通事故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故刺伤李某的三人对该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鉴于客运公司与高某之间又系租赁合同关系,高某赔偿23万余元,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某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据与钟某的合同,另行追偿。因为高某将出租车转租给钟某,但未提供经客运公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系私下转租关系,对外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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