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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伤躺路中央被出租车当场碾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14:49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 杨野 文创) 李某与三人发生纠纷被刺伤后,躺在路上,又被随后经过此地的出租车碾压致死。日前,北碚法院判决,刺伤李某的三人对这起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由出租车承租人赔偿23万余元,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出租车碾压致死

  2006年2月6日晚,男子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二轮摩托车上的三人发生纠纷,李某当场被刺伤,横躺在公路右边车行道中间。此时,正好一辆出租车经过此地,由于出租车驾驶员对道路的路面情况观察不够,碾压李某,致李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刺伤李某的三人均逃离现场,至今仍未归案。

  该

出租车系一客运公司所有,客运公司将该车租给了高某经营。去年2月3日,高某又与钟某签订租车协议,约定将该车租给钟某驾驶,钟某每天向高某交租车费310元。

  承租人赔偿2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被刺伤并不是致命伤。而钟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致使该出租车两前轮碾压李某,直接导致李某死亡,钟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刺伤李某的三人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身体健康权,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但其刺伤行为与李某被汽车碾压致死的

交通事故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故刺伤李某的三人对该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鉴于客运公司与高某之间又系租赁合同关系,高某赔偿23万余元,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某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据与钟某的合同,另行追偿。因为高某将出租车转租给钟某,但未提供经客运公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系私下转租关系,对外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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