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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遇害 物业承担相应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15:00 新民晚报

  家住本市一高档住宅区的李先生开门准备外出时,竟被守候门口多时的3名歹徒殴打致死。死者母亲认为,小区物业难辞其咎。日前闸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李母2万元。

  案情回放

  2005年2月2日上午8时许,李先生推开家门准备外出,忽然从门外冲进3个陌生人,对他拳打脚踢,不一会儿李先生就不省人事。作案的3名歹徒伪装好现场后,从容离去。上午9时许,小区保安得到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叫了出租车将李先生送至医院抢救,可惜为时已晚。2005年6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3名歹徒刘伟、刘奇和赵劲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12年。

  家属告状索赔

  犯罪分子虽然已得到法律制裁,但死者母亲认为儿子的死与物业公司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有关,小区物业应为此承担责任。她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18万元、丧葬费等1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庭上李先生母亲认为,物业公司有义务监控小区内各公共地区及主要通道,为住户及其产业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但3名歹徒在毫无阻挡的情况下,在门外等候了2个小时,伺机作案成功。故李先生的被害与物业公司严重疏于管理,没有执行访客登记制度,未尽保安义务有密切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辩称无责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李先生的死亡并非物业行为所致,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与3名歹徒的犯罪行为没有必然关系。根据有关规定,物业公司不负有保护保管住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双方也没有专门的约定。物业公司保安在遇到现行犯罪时只有制止和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采用盘问、查看居民身份证等强制手段来对付小区业主或来客。

  法院判定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单位、个人或组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从公安机关的相关笔录分析,刘伟等3名歹徒在事发当日早晨7时至8时间到达李先生住所门外。保安人员对未使用IC智能卡进门的刘伟等3名歹徒毫无责任心和警觉度,未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李先生被害,虽是个人恩怨引发,但物业公司的过错却使歹徒作案成功的可能性增加,所以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通讯员刘宁本报记者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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