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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抓捕盗窃转成抢劫 三名偷车贼被判入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16:2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3月7日消息(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南南、群岭) 3名偷盗电动车的毛贼被人发现后奋力反抗,将被害人李某打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但3名被告人却只肯承认偷盗的行为。3月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这三名被告人均系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三年零二个月,并都处罚金3000元。

  2006年10月23日清晨,白某、邱某和刘某3人经过合谋后一同外出寻找盗窃机会。不久,他们在郑州市路寨村一户人家的院子里发现了一辆没有安装报警器的电动车。刘某负责望风,白某和邱某开始盗窃。

  这时,该村的李某路过,见3人形迹可疑就去关门捉贼。为抗拒抓捕,被告人白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李某,并用其随身携带的液压钳砸向李某背部;被告人刘某同时用法规拳头殴打被害人李某,该二人共同将大门打开后逃脱;邱某也用拳头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后被被害人和闻声而来的群众抓获。公安机关于当日11时将被告人白某、刘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在庭审过程中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白某和刘某对指控的盗窃行为没有异议,但二人均辩称,其二人在逃跑时没有殴打被害人。

  郑州市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邱某和刘某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抢劫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

  关于被告人白某、刘某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其犯罪事实均有证据所证实。因此,被告人白某、刘某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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