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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挪用保险金拒不赔偿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00:05 新京报

  法院认定其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获刑10个月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 安铂如 杨宝芬)昨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将领取的保险金挪作他用,使生效的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李志君被门头沟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法院查明,2004年11月6日,李志君驾车将刘某撞伤,造成刘某10级伤残。刘某将李志君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李志君赔偿刘某经济损失7.8万余元。

  去年10月,李志君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头沟支公司领取了三者险保险金4万元,后将本应赔偿给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费用偿还了个人债务,致使生效的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李志君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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