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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维权 莫入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07:28 山西新闻网

  现实生活中许多妇女往往因为婚姻家庭问题陷入困顿之中,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她们中的不少人又由于法律知识贫乏,陷入到误区之中。“3?8”妇女节来到,本期就妇女维权中遇到的一些误区举例并进行点评――

  误区一:谁先提离婚 分割财产便吃亏

  案例:梅英与胡晓放经人介绍相识后,交往不到3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后,他俩辛勤创业,购买了一套130多平方米的住宅,还积蓄了一笔银行存款。因为结婚5年梅英仍未怀上孩子,盼子心切的胡晓放竟染上酗酒的习惯,且每次醉酒后都要对梅英拳脚相向,常常打得她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梅英在他酒劲过后,曾一次又一次好言规劝他,可均未见效。前不久的一天晚上,胡晓放居然借着酒兴将她的头部猛击一拳,她躲闪不及,牙齿被打落一颗。梅英一气之下,搬到娘家居住,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他离婚。但昔日的闺中好友告诉她:“离婚之事,一定要让胡晓放提出来。因为谁主动提出离婚,谁在分割财产上就得作出让步。”梅英此时才“恍然大悟”。她怕财产主要部分落入丈夫手中,便撤回了离婚诉讼。

  点评:《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原则为:一是协商处理。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协议,法律便予以认可。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里的子女,指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和女方,明显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分割财产时,应对他们给予关照。本案中,梅英作为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明显属于照顾的对象,她的担心完全是多余的。

  误区二:丈夫有外遇 精神损害由他赔

  案例:湘兰是一名中学教师,丈夫大标系某公司经理。一个很偶然的机会,她发现丈夫与其公司女工张某有不正当关系。经湘兰盘问,大标交代:他与张某的暧昧关系已有三年之久,他俩经常利用外出开会、联系业务之机偷食禁果。丈夫的不忠,使湘兰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她向法院起诉与大标离婚,同时向他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判决他俩准予离婚,但驳回了湘兰要求大标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点评:精神损害赔偿,指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便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婚姻法》在倡导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同时,将配偶一方偶尔与他人通奸的越轨行为排除在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外,目的是为了挽救因“性”的不专一濒临破裂但经努力仍可能破镜重圆的婚姻,尽力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本案中,大标利用外出联系业务、开会的机会与张某苟合偷情的行为,是一种通奸行为,不能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故尚不构成过错赔偿的法定情形。法院驳回湘兰要求大标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误区三:未付抚养费 丧失探望小孩权

  案例:秀萍2002年与丈夫张力协议离婚,当时他俩商定:3岁的儿子伟伟由张力抚养,秀萍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探望伟伟一次。从2005年开始,秀萍患上了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每天药不离身,不仅花光了积蓄,还变得入不敷出,无力再支付伟伟的抚养费。现在,秀萍已有近半年没有见到儿子,原因是张力认为她没有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拒绝让她探望儿子。秀萍虽然很想念儿子,但她也觉得自己是个不称职的妈妈,没有资格去见儿子,只好将对儿子的思念深深地埋在心底。

  点评:离婚只能解除配偶关系,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种探望权的行使,表现为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或与子女相处。一般而言,行使探望权可增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与子女的相互了解和骨肉亲情,有利于其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从而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但是,由于探望的对象是未成年的孩子,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外界的刺激,情绪容易波动甚至呈现反常。因此,若探望权的行使会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就应该予以中止,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秀萍因病而贫,以致无力支付伟伟的抚养费,但这并不构成其探望权中止的法定情形,她仍然有权探望儿子伟伟。

  误区四:名声太要紧 色狼面前发善心

  案例:许艳与丈夫一直两地分居。半年前的一天,许艳的上司贺年武将许艳叫到办公室,不顾她的强烈反抗,野蛮地将她强奸了。许艳本想去控告他,但又想起这件事毕竟涉及到隐私,一旦张扬出去,自己以后将无颜见人。经再三权衡,她最终选择了忍让。过了一段时间,贺年武见没有任何动静,知道许艳顾及名声没有报案,便更加胆大妄为,又多次对她实施性侵害。许艳不堪忍受贺年武的骚扰,最后辞掉工作,离开那座令她伤心的城市,回到丈夫身边。

  点评: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妇女姐妹万一被色狼强暴,要记住其外貌和衣着特征等,保留物证(如被扯烂的衣服、沾有精斑的内裤等),以最快的速度报案。切莫为顾全所谓的贞洁、名声而保持沉默,放纵坏人。本案例中,如果许艳在第一次被贺年武强暴后就立即报案,色狼就会及时受到惩处,她也不可能接二连三地受辱,以致最后被迫辞职走人。

  煜钧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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