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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到底应该怎么“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07:59 大众网-大众日报

  ■维权难题律师支招①

  编者按:明明白白消费是消费者的渴望。但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出现消费纠纷,有些消费争议甚至缺乏法律规范,遇到这种情形,消费者如何应对?鉴于此,本版特开辟“维权难题律师支招”栏目,力图通过律师解疑释惑,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您在消费中有过类似经历吗?欢迎提供新闻线索,电话:0531-85193254。

  □记者吴允波报道

  本报济南3月7日讯今天早上,省直某单位的张先生开车带孩子去参加艺术高考报名。汽车在报名点所在的学院一停下,就被保卫人员收取了5元的停车费,对方只给了一张盖有该学院保卫处章的收据。张先生经常被要求交纳停车费,有时候有发票或收据,有时候则什么凭证也不给。张先生十分困惑,到底什么情况下该交停车费?交了停车费自己该有哪些权利?

  据张先生介绍,今天早上8点多,他开车带孩子去省城解放路某学院的报名点报名。在学院门口,竖着一个“艺考报名车辆院内停放”的牌子,张先生就不假思索地把车开了进去。车刚一停下,就有一个脖子上挂着工作卡的年轻男子要求他交纳停车费,该男子说要票交5元,不要票交2元。张先生从来没有听说过学校内收停车费,就问谁规定收费的?该男子说:“这是艺术考试报名期间,上级部门和学校联合规定的。”无奈,张先生交了5元钱,对方给了一张收据,上面盖着该学院保卫处的章。

  前不久,济南市民李成(化名)在某停车场停车,车后备箱被撬开,里面的手提电脑等物品丢失。李成认为自己交了停车费,看车单位应当保证自己的财物安全,物品丢失了应当由看车单位赔偿,遂向看车单位索赔。看车单位认为,收了看车费只能保证车的安全,贵重物品司机应随身携带。再者,看车费只收了2元钱,而被要求赔偿数千元,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由于意见不一,双方至今仍然没有达成协议。

  那么,什么情况下停车费是合法征收?交了停车费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界定?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保刚介绍说,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济南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停车收费必须经市交警支队停车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收费金额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科目和金额在停车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开具停车专用的正规发票。因此,凡不符合以上规定之一的,就属于违规收费,消费者可以拒绝交纳,已交纳的可以要求退还。

  据高主任介绍,济南曾经发生顾客在酒店的室内停车场停车丢失的案件,最后由酒店全额赔偿顾客购车款30多万元。他说,只要交纳了停车费并开具了发票,就在存车人和看车单位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在商场等单位提供的停车场内停车,无论顾客是否购物、商场是否收费,商场都应该承担保管义务。如果车辆、车内物品损坏或丢失,看车单位应该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违规收取停车费的现象,虽然保管合同一开始就无效,但无效是由于看车单位造成的,因此,只要存在收款行为,不论所收钱款是否退回,车辆及车内物品的损毁、丢失都应该由看车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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