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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新债该谁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08:21 扬子晚报

  几年前,南京的吴先生用妻子的工龄买下父亲单位分的一套福利房。当时,他和妻子结婚不久,感情很好,根本没有想到以后会有什么变故,他就把办房产证的事全权交给了妻子去办理。房产证办好后也没多看,一直由妻子保管。

  去年起,由于工作原因,吴先生经常不在家,久而久之,夫妻的感情出现了危机,最终导致双方决定离婚。法院对吴先生夫妻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大房间和阳台归吴先生及其老母所有,小房间归妻子所有,儿子由妻子抚养。法院判决后不久,前妻搬出居住,将房产证和一份合同给了吴先生。吴先生一看,这是一份银行贷款合同。2004年6月,妻子以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了6万元,贷款期为5年。妻子贷款时,他俩还没有离婚,吴先生和母亲也不知道贷款的事情。现在他们已经离婚了,如果前妻没有按期把贷款还完,银行是不是会来没收房子?吴先生更担心的是,前妻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没有把他和母亲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虽然法院把房子分割了,但如果银行要来没收房子,他们可就说不清楚了。

  律师认为,吴先生的担心大可不必。既然法院已经对房产进行了分割,所分房产的所有权就是自己的。但是,如果银行的贷款还没还完,则属于吴先生和前妻的共同债务,吴先生也有还贷的义务。为此,律师提醒读者,离婚诉讼时,要尽量将问题特别是经济问题搞清楚,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郭 君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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