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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维修部内中毒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通讯员吴艳燕)热水器安装工在维修站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到底谁之过?日前,市二中院对3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由家电维修公司向死者家属各支付人民币22.35万元工伤保险待遇的判决。

  培训后中毒

  2004年底,金先生租借本市金山区朱泾镇一房屋从事家电安装维修。此后,上海一家电维修有限公司将承接的广东一燃气具有限公司在金山地区的燃气热水器、灶具的安装、维修业务,转交金先生所经营的维修部。

  2005年年底,金先生先后招聘汪、陈二人到维修部工作。去年1月18日,家电维修公司派人对包括金先生及汪、陈等在内的维修部人员,作有关燃气热水器安装、维修业务的培训。不料培训刚过去两天,金、汪、陈3人就在维修部内,因拆装、使用燃气设备不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一个月后,3名死者的家属就事故结果向区劳动局提出认定申请,并得到劳动局作出的死亡是工伤的结论。根据这一结论,死者家属又向劳动局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家电维修公司各支付3名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因工伤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3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2.35万元。申请获得支持。

  有劳动关系

  家电维修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认为公司与金先生的个人维修部只是业务上的转让关系,而汪、陈二人受雇于金,因此金、汪、陈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不属于公司员工。3人的中毒死亡事故不是工作原因所致,公司不应对此作出赔偿。

  原审法院对家电公司的诉请未予以支持,家电公司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3名死者生前虽未与家电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外以公司名义开展工作,并接受公司业务培训,公司相应支付工资,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决家电维修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因此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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