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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仅收七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15:58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谭立顺

  本报讯6日公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将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而记者7日从哈市残联了解到,大多数机关企事业单位残疾职工比例还达不到1.5%,未达标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比例仅达7成。

  刚刚公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该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据了解,由于我省社会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多数达不到比例,导致收缴就业保障金范围较大,而地方经济运行质量不高、单位效益不好、残联无相应强制行政执法能力,以及地方法规中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成为就业保障金收缴难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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