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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15:58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谭立顺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日发布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药店赠药、卖医院自制剂都将被禁止,违规卖处方药也将被处罚。另外,药店卖药开发票还要写厂名等信息。同时,1999年8月1日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将废止。

  禁止药店“买药赠药”

  经常有药品广告在宣传买十赠一或是买十赠二,市民大都已被买药赠药的广告弄得很烦,药还能搭送?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同时,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品,也不得以展示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向公众销售药品。

  开凭证时要写厂名

  目前,市民到药店购买药品时,销售人员都会开具销售凭证或信用卡,但是多数市民不是将之随手丢弃,就是根本不拿,更不会注意上面写些什么内容。殊不知,这会给处理药品质量问题带来许多麻烦。

  为给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来源,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记录和行为,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和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和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所以,市民今后在药店购买药品时,不要忘记索要销售凭证,而且还要看看上面的内容写得是否全。根据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不准卖医院自制剂

  一些医院会有些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这些制剂一般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患者可在医院药房凭医师处方购得。由于其没经过充分的临床研究证实,也没得到药监部门的许可,因此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为加强这些医院制剂的管理,防止其进入流通领域,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如购进或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消费者如发现药店经营医院配置的制剂可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违规卖处方药罚款

  药品特别是处方类药品的随意使用,直接威胁着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从1999年起开始对零售药品实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如果药品零售企业违反上述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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