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北京酒厂告“山西汾酒”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23:19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江金骐 陈宇航报道 北京龙徽酿酒公司因不服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公司对“中华”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使用,昨天,龙徽公司将山西汾酒告到二中院。

  作为连带被告,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公司出庭应诉的还有北京杏花村汾酒销售公司。原告北京龙徽酿酒公司诉称:自己对“中华”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而2006年6月,龙徽酿酒公司发现,北京杏花村汾酒销售公司公开销售的“中华老白汾酒”,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中华”文字。原告认为,北京杏花村汾酒销售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公司,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所以,北京龙徽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针对北京龙徽公司的起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公司称:“中华”一词是通用名称,涉案产品上使用“中华”一词只是为了描述商品的民族特性和悠久的历史,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同时被告在涉案产品上均标注了自己的“杏花村”驰名商标,并使用了具有明显地域特点的“汾酒”或“老白汾”的称谓,故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侵权。

  被告北京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称:该公司不知道第一被告提供的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其进货渠道合法,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产品及包装上所使用的“中华”文字,是否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正当使用行为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

  二中院未当庭宣判,案件尚在后期审判之中。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