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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驳回郑筱萸鼠药商标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1:10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廖爱玲)针对“郑筱萸”名字被一家公司抢注鼠药商标一事,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明确表态,“郑筱萸”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不良影响,将驳回此商标注册申请。

  2月28日,沈阳飞龙制药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第5大类的“耗子药、鼠药、灭鼠剂、杀害虫剂、杀寄生虫剂”商品上申请注册“郑筱萸”商标(见本报3月1日报道)。对此,商标专家当时就表示肯定无法注册成功。

  国家商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决定驳回其申请。

  经过对以“郑筱萸”作为商标注册问题进行仔细研究,商标局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利用审批权收受贿赂,袒护、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性质恶劣,案件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群众身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将“郑筱萸”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制止。因此对此注册申请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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