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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红木非彼红木,“亏”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3:17 新闻晨报

  □晨报热线记者赵磊

  一个偶然机会,令家住霍山路的黄先生对3年多前家中买回的一套红木家具的真实材质产生了怀疑。为此,他委托有关单位对家具进行检验,取样检验结论却与当初购买时商家出具的发票标注完全不同。黄先生认为商家对其故意欺诈,遂提出赔偿等请求。

  3年半后突发现“同材质”家具变样了

  三年多前,黄先生在黄兴路上“上海新名佳红木家具总汇”里购买了一套全红木家具,总价4.1万元,当时销售员在发票上注明这套全红木家具的材质是“黑酸枝木”。

  3年半后,黄先生为布置书房光顾了一些红木家具店,打算选择相同材质的家具:“逛下来有些吃惊,这些店里的黑酸枝木家具从颜色、木质花纹上看,和我的相比差别很大。为此,我邀请了一些红木家具经销商来到家中。对方看过后称,我买的家具并非用黑酸枝木制成。当我联系到当时的销售员,他继而派人上门查看后也得出了相同结论。”黄先生说。

  “两种酸枝木类家具虽都为红木家具,但据我所知,黑酸枝木质量优于红酸枝木,而且这种木料较少,因此更有收藏价值。”黄先生认为商家欺骗了他。据介绍,对方向他提出全额退货的解决方案。但是,由于红木原料价格上涨、红木家具升值的因素,黄先生觉得如此退货会给自己造成损失,因此拒绝。

  去年12月14日,黄先生向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所提出了检验申请,随后的检验报告得出了“该样品本次检验不合格”的结论,取样部分4处为红酸枝木,另有一处系木荚豆。

  两种红木价格高低很难简单比较

  获悉检验结论当日,黄先生立即赶往杨浦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消保委随后主持了双方的调解,但在相关赔偿数额上,黄先生和商家无法达成一致。

  黄先生认为检验报告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发票上也明确注名家具为“黑酸枝木”,因此他所提出的2万元的数额也低于法律规定的“退一赔一”。同时他又指出由商家开具的发票,并没有根据规定注明红木材料名称、产地、生产单位,而且以上信息也未在家具的质量保证书上体现,保证书上甚至没标明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

  另外,黄先生表示,他在查阅工商登记资料后发现,“上海新名佳红木家具总汇”已于2004年2月10日注销。在“上海新名佳红木家具总汇”原地址上,又于2003年5月14日注册成立了一家上海新名佳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昨天中午,记者来到此处核实情况时,工作人员拨通了负责人张先生的手机。记者从电话中得知,负责为黄先生供应家具的销售单位和生产厂家如今都已不在,而由于新公司仍在使用“名佳”的品牌,因此他们在与黄先生接触协商解决此事。

  张先生解释说,从2003年的木材价格来看,黑酸枝木当时每吨6千余元,价格低于红酸枝木2千元。仅从这点来看,当时的销售单位和厂家并非故意欺诈黄先生。即便对照现在的木材价格,同样的红酸枝木依旧高于黑酸枝木。

  业内人士解释说,两类酸枝木家具价格高低必须要综合所有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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