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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别人代签名 15万保费泡了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4:03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严斌) 昨日记者从都江堰市获悉这样一个案例:因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的签名被人代签而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该案例提醒投保人:投保单最后的定性一笔一定要自己写,否则所交的保费很可能最终打“水漂”。

  据了解,2003年8月,刘先生通过保险代理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5万元的人寿保险,投保期为20年。去年12月,刘先生因病死亡,但保险公司在核查保单时发现,“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等栏目中的签名均是由保险代理人代签。于是,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无效”为由,将2394元保费退还刘先生的家人。刘先生的家人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由此,被保险人15万元的保险理赔泡了汤。

  特别提醒

  保险专家认为,代签名现象隐含着巨大的道德风险。比如“指定受益人”一栏被代签,如果不是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可能会发生迫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现象。因此,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为他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时,各国保险法一般均要求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但是,并非所有人身险合同都需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如果不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而是以生存、残疾、疾病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等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则无需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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