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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采矿权4年被“挂牌拍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7:45 南海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3月8日讯 (记者文刚)原本说好开采10年的矿区,4年后就被国土部门“挂牌拍卖”。一位来自内蒙古的外来投资者为采矿权的期限问题,将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告上法庭。今天下午,海口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投资者:

  采矿权“说没就没了”

  原告蔡先生在诉状中称,2000年底,他从内蒙古自治区来到澄迈县开发石灰岩矿,并注册了“海南万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一开始,他们跟当地政府签订了10年矿区承包合同,后经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请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给公司颁发了采矿许可证。

  在今天的庭审中,蔡先生的代理人称,国土部门许诺一年换一次证,第一次发证日期是2000年12月13日。当时公司就要求发10年期的采矿证,而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只要你愿意,10年后照样给你发证。”可是到了2004年9月,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一纸通知要求公司停产,称收归国有,挂牌拍卖。停产一段时间又通知说,为照顾国营水泥厂生产,可以恢复生产。直到2005年9月,又勒令停产并限3天内撤离矿区。

  “费时一年多才组建起来的矿山,只限3天时间就要撤离。”庭审中,矿区代表陈述说,公司前后投入100多万元,正常生产才2年多就被停产,让股东遭受了重大损失。去年6月,矿山几十万元的设备还被不法之徒洗劫一空。停产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两次拍卖无人问津,失去了原材料的周边好几家水泥厂和石灰厂目前都已停产。他们期望国土部门能考虑实际情况,继续颁证准许开采。

  省国土厅:

  采矿许可证已过期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在答辩中称,国土环境资源厅不存在委托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矿厂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因为,他们从未委托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手续,更没有发布过有关委托公告。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其依职权自主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庭上,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两名委托代理人还表示,该矿的采矿许可证已于2004年9月到期,蔡先生现在已经不是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应由政府重新配置,需要新设采矿权的石浮大理岩只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不能通过审批方式许可。

  今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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