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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约吞定金 被判还双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8:20 东方网-文汇报

  由于房产市场的高涨低落,以及变态的逐利行为,一些房产商或售房人将诚实信用弃置一旁,背信弃义、反悔毁约的事时有发生,在上海法院受理的消费纠纷案中,房产买卖纠纷数量位居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违反约定,消费者不但可根据该法,还可根据合同法、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房产消费者可根据此规定维护权益,在挽回损失的同时,让毁约者付出惨重代价。

  收取10万定金

  合同一旦签订,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然而,一个售房人无视合同法的基本准则,在收取买方支付的10万元定金后突然毁约。她看准买方急切要房的心态,声称涨价9.5万元才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然而毁约并未使其得到意外之财,相反栽进了一起“双倍返还定金案”中。近日,本市闵行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毁约方需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万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

  案件始发于去年3月23日,来自韩国的秦女士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卖房的代理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以230.5万元的价格购买林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为保证买卖顺利进行,协议还约定买房人向卖房人交付10万元购房诚意定金,而卖房代理人也在合同中作出承诺:在协议签署后30日内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果未能履行,则应返还双倍定金。

  突然抬高售价

  起初,买卖双方十分融洽,卖方还同意买方在交付定金后可进行房屋装修。按照约定,秦女士分两次向卖房代理人交付了10万元定金。随后,代理人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她,并同意装修。可是没多久,这处房屋的门锁突然被更换,买房人还收到了卖房人的一份信函:不再出售房屋。到房产中介公司一打听,买房人才知道:该房的售价抬高了9.5万元。

  秦女士在研读了有关消费维权的法律书籍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她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面对指控,卖房人林女士说:对这起房产交易根本不知情,自己既没有与对方签过《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也没有委托他人卖过房,更没有收到过10万元定金。

  无奈自食其果

  涉案的房产中介公司和代理人被传唤到法庭后,法院查明:虽然这起房产交易由卖方的代理人进行,但在签署这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前,房屋所有人林女士将产权证、购房贷款合同和房门钥匙均交给了代理人。这说明,被告关于不知情的辩解理由不符合基本事实,林女士已授权代理人进行房屋交易。同时,代理人通过中介公司与买方达成协议,并按约收取了定金并交付了房屋钥匙,这些事实说明,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法院认为:以要求“涨价”为由,不履行约定义务,构成了实质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本报记者徐亢美通讯员杨克元

  维权点评:

  重合同守信用,市场交易才能正常进行,和谐的消费环境才能建立。很多的消费纠纷都是因为合同欺诈、霸王条款、毁约违约引起的,对这些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应该采用严厉的经济惩处手段。

  “双倍返还定金案”在教给消费者维权之道的同时,阐述了一条法理——任何人不得从其自身的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唯有如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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