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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也要“连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8:52 扬子晚报

  几年前,卢女士的一位朋友,为借款找她提供担保。虽然不太愿意,但碍于情面,卢女士还是帮了忙。当时,卢女士也留了一个心眼,只作了一般保证。之后,卢女士的朋友外出打工,从此下落不明。还款期限一过,债主将卢女士的朋友告上了法庭。官司是赢了,但一分钱没要到,因为那位债务人一无所有。最近,卢女士意外地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传票,原来债主又单独告卢女士,要求她还款。卢女士十分着急,想要知道她是否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

  律师认为,卢女士极有可能要承担还款责任。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来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风险,小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风险。大多数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为降低风险往往选择一般保证。但是,实际上一般保证也是有较大风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之前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几种情况,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规定的权利的。

  因此,从卢女士现在反映的情况看,她的朋友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偿还借款,又下落不明。债主起诉了他后,经法院判决并执行。由于没能实现债权,债主在保证期限内诉卢女士,卢女士难免承担责任。

  郭 君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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