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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岗致残也是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8:52 扬子晚报

  王某是南京某鞋业制造厂硫化车间的工人。去年10月的一天,正在值班的王某串岗来到炼焦车间,并动手向炼焦机内填起了料,不慎将左手伸进了机器。王某为此住医院治疗了64天,除拇指外,左手其余4个手指被截。厂方支付了王某医疗费,并向保险公司申请,对王某的伤残进行理赔。

  出院后,王某经申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书。对此,厂方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书。于是,厂方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称王某是违反厂规厂纪,上班期间擅离职守串岗受伤的,被告不应认定其为工伤。但法院最终维持被告工伤决定书。

  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16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据此可见,未将职工离开本职岗位到其他工作岗位受伤作为认定工伤的法定排除条件。 因此,法院维持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郭君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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