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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变蓝领 降薪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8:52 扬子晚报

  

白领变蓝领降薪讨说法

  本版中多次讲过,职工对于单位来说是弱者,但在法律面前,职工也不是绝对的弱者。只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弱者也能变为强者,南京的李洋就是这样,从强者变为弱者,又从弱者变为强者。这一切都是法律作为他的后盾。

  从白领变蓝领 一怒告上法院

  李洋在2004年9月与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付给对方年度工资总额20%的违约金。之后,李洋实际担任该信息技术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公司每月支付李洋工资1万元。2005年2月,信息技术公司发放李洋1月份工资时,将李洋的工资降为3900元,这让李洋大为不解,询问公司后也没有得到具体答复。一个月后,信息技术公司向李洋发出岗位变动通知单,以李洋“不能尽职”为由,将李洋从信息技术业务部调往再就业中心待岗,接受培训,每月只发600元。两个月之内,工资从1万陡跌至600元,从一个白领变为一个蓝领都不如,巨大的落差让李洋实在无法忍受。2月29日,李洋以信息技术公司不向他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导致其无法开展工作为由,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天,信息技术公司就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与李洋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心里越想越觉得委屈的李洋向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信息技术公司支付李洋2005年前两月份工资差额12200元,经济补偿金3050元。但李洋对此并不满意。不久,他一纸诉状将信息技术公司告至南京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克扣两个月的工资共计12200元;并支付因克扣工资的补偿金122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共计39000元。

  职工的工作变更 单位应明确告知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出现了两点争议。信息技术公司主张,2004年12月,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将李洋所在信息技术公司业务部改换为业务发展部。因此,李洋由原担任的业务部负责人岗位调整为业务发展部项目负责人。信息技术公司为此在公告栏中张贴了人员安排表。但李洋表示,他从来没有见过这张表。其次,信息技术公司认为,因李洋的工作岗位变化,信息技术公司才相应地调整了李洋的工资。信息技术公司出示了员工手册中的有关规定,证明信息技术公司实行定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工资制度。对此,李洋表示,自己的工作岗位没有发生过实际变化,而且他也没有见过这份员工手册。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均确认李洋的工作岗位为信息技术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月工资为1万元。信息技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变更李洋的工作岗位。但信息技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岗位调整而降低李洋工资的主张,且信息技术公司向李洋发出的岗位变动通知单,将李洋自信息技术部调往再就业中心待岗,也表明李洋此前的工作岗位在信息技术业务部,故信息技术公司辩称李洋岗变薪变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李洋要求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克扣的2005年1、2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李洋要求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按相关规定计算。信息技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应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李洋原为信息技术公司业务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公司以李洋“工作不能尽职”为由将李洋调往再就业中心待岗,明显降低了李洋的收入与地位,故信息技术公司应举证证明其调整岗位所依据的事实及调整岗位的合理性,现在,信息技术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信息技术公司支付李洋2005年1、2月份的工资差额、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经济损失共计26530元。

  实习生 郭君 记者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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