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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保立法须提速  刘志华代表认为农村不能成为环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9:57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徐琦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刘志华来自河南新乡县小冀镇京华村。作为农民代表,她欣喜地看到,政府工作报告中今年中央财政用在“三农”的资金将比去年增加520亿元。但农村环境的现状,却让她忧心。

  随着城市环境建设的展开,不少污染企业被城市“挤”出来,而广大农村成为这些企业排污的“后花园”。这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的缺失不无关系,因而此次刘志华将提交议案,建议尽快制定《农村污染防治法》。

  刘志华说,首先,从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上来看,至今没有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尽管《环境保护法》对农业环境虽有涉及,但很简单,未能将农业环境与农业自然资源保护协调起来。我国农村环保立法跟不上环保发展的趋势,不利于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其次,我国环境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足。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仍是统分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管理体制,执法主体繁杂,上下级形不成垂直关系,有些地方往往为了地区利益、部门利益,许多监督政策不能得到实施,法律得不到执行。再次,农村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广大农村干部法律意识较淡薄,致使许多环境法律法规在农村实施过程中未能体现其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加之面向农村的环境宣传力度欠缺,一些农民对环境法律法规缺乏接近和了解、认识不清,致使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屡禁不止。

  刘志华建议,应从以下4个方面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保法律体系。一是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由《宪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农村环境标准和相关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等构成一个单独针对农村的环境法律体系。二是尽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在基本法中增加综合性的农业环境管理法律;加快制定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如《农村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强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三是健全农村环境执法机构,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进行统一管理的专门环境执法机构,以有效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四是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提高干部和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

  “农村不能成为环保遗忘角落。否则,这个遗忘将会成为我们无法挽回的损失,环保工作是新农村建设必不可少的内容,新农村应该是环境更美的农村,而不是受污染的农村。”刘志华代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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