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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被盗 双方吞苦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15:01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金文斌记者袁玮)价值5000余元的高级山地车在有人保管的情况下被盗,车主宋先生却只得到了500元的赔偿;而负责路边看管车辆的协管服务公司,仅仅收取了0.5元的看管费用,却为车辆丢失赔付了500元。对这起财产赔偿案件的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都无奈吞下了一肚子的苦水。

  山地车半小时内不翼而飞

  去年7月,宋先生在网上从美国订购了一辆价值694.98美元的山地自行车,包括运输费、关税等费用,宋先生前后共花费了5834.92元人民币。8月8日,他骑着新车到江苏路上的电信大楼办事,把车停放在路边后,支付了0.5元的停车费,拿取了停车凭证,并告知看管车辆的人员“车很贵,看看好”。过了大约半小时,宋先生回来取车,却发现车已经不翼而飞。

  停车凭证背后另有“文章”

  报案后,宋先生拿着停车凭证想和看管车辆的车辆停放协管服务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遭到对方拒绝。协管服务公司提出,在停车凭证的背面,已经清清楚楚写明“车辆遗失按停放收费100-500倍赔偿,无牌车辆不作赔偿”,宋先生仅付了0.5元停车费,最高也只能得到250元的赔偿,更何况他的新车还没有上牌,所以不能得到赔偿。2006年12月,宋先生向长宁区法院起诉协管服务公司的负责人,以对方未能履行好保管合同为由,要求其全额赔偿购车款5834.92元人民币。

  非合同关系但有看管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协管服务公司在路边看管车辆并收费,其实是替社会管理承担的辅助性服务行为,在管理的条件、方式及成本上都有欠缺,和停车人宋先生之间并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所以不用像一般保管合同那样赔偿原物价值。但因为协管服务公司负有看管义务,宋先生停车不久即被盗,看车人责无旁贷。而停车凭证背面的格式条款,属于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被法院认定无效。最后法院作出了被告赔偿5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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