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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说明” 责任分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10:05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保修期内没有解决的质量问题,过了保修期才修好,谁要承担维修费用?商家一纸“说明”认定了责任。昨天,消费者黄先生想通过“3·15维权直通车”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要注意保留有关票据。

  2005年10月2日,黄先生在市区五马街温州市第一百货商店中百商城购买了一只西铁城运动手表。半年后,黄先生发现该手表的秒针存在移位现象,之后他拿手表到中百商城让售后服务人员调试,这一质量问题直至过了保修期还没能彻底解决。

  2007年1月1日,黄先生再次要求维修,售后服务人员表示手表要寄到外地维修。当时黄先生要求售后服务人员在受理单上注明该表的问题在保修期内就已经存在。此后,该商城人员又给黄先生打来电话,称手表已过了保修期,需要收费,询问他是否要修。“因急于要把表修好,我也就默认让对方先修了。”黄先生说。

  3月5日,黄先生去取修好的手表,该商城提出要收取160元的维修费和20元的快递费。黄先生认为,手表出现的问题在保修期内已经存在,且一直没修好,这笔维修费不应由他出。

  3月8日,鹿城工商分局五马工商所介入调解。工商人员表示,按中百商城售后服务人员在受理单上写的“说明”,黄先生不必为这笔维修费埋单。最后,中百商城同意按保修期规定进行保修,没有向黄先生收取180元费用。本报记者 潘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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